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6民初1703号之一
原告: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8060N。
法定代表人:段宗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程乐,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金格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白云社区黄山北路东侧金格四海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57669005。
法定代表人:葛少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淮光,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格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蒋源萍
人民陪审员 王宗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