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3464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徽商银行淮南分行办公大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0796H。
负责人:徐春梅,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瑜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苇,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8060N。
法定代表人:段宗南,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新潮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76071。
法定代表人:段宗社,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省大禧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2U8LYD1N。
法定代表人:陈道平,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大别山天堂古寨旅游有限,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天堂寨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566356612L。
法定代表人:段宗社,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省金寨县天水涧漂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天堂寨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772829089T。
法定代表人:段宗厂,职务不详。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56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段某某,女,汉族,1990年1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58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56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程某某,女,汉族,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与被告安徽东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新潮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大禧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大别山天堂古寨旅游有限、安徽省金寨县天水涧漂流有限公司、段某某、段某某、段某某、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程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