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5939号之一
原告: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0MA46Q0HY8N,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古城镇翁厢存3组。
法定代表人:李国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78W3G1B,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紫气大道西段汽贸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住河南省淮阳区。
原告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河南省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7.02元,由禹州市声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