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2民初237号
原告:温宿县天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温馨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陈正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锦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纺织工业城(开发区)钱江路与宁波路交叉口西侧南宫领秀办公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吴晓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娟,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温宿县天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锦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娟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温宿县天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温宿县天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宿县天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3.18元,减半收取计4061.59元,由温宿县天顺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博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