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28592号
原告:***,女,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周帮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智融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计五元,由***负担。
审判长李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