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联创恒兴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21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联创恒兴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10层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育波,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岑木彦,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1808-15室。
法定代表人:周红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天蕾,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联创恒兴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联创恒兴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796085.6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成都联创恒兴软件有限公司已经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联创恒兴软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6085.67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民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