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河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05执2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河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06244XK,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华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鑫、陈灿,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河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河海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给付河海公司借款本息60331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331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照年息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本金5000000元及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49元,由***负担。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海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已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但***未能自觉履行。本院至***住所地执行,未能查找到***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名下有苏B×××××号、苏B×××××号、苏B×××××号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25日轮候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车辆,故无法处置;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生效之日起两年。
经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锡山区安镇街道××花园××单元××层有房产一处,本院已于2018年12月4日轮候查封,并已向首封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生效之日起三年。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摆明无处置权。
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
本案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6100449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57905元未能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海公司并征求意见,河海公司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悬赏执行,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河海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海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卢凤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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