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民终46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河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惠山区欣惠路新惠苑**号**楼。
法定代表人:华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崇安区人民中路**号**室。
负责人:袁生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春,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无锡市河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灌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无锡市河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晨阳
代理审判员 刘 淼
代理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凯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