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河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桐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81执异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无锡市河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新惠路新惠苑197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2500624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东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088171173838386J(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河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新惠路新惠苑197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2500624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城市政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河海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水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无锡水利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无锡水利公司称:(2016)皖088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须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桐城市政公司代偿款394085元;异议人无锡水利公司须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此案而言,异议人无锡水利公司承担的是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桐城市政公司至今未与异议人无锡水利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异议人无锡水利公司无法确定是否欠付工程款,故异议人不存在未按判决书履行的情形,故要求你院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查明,(2016)皖088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须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桐城市政公司代偿款394085元;异议人无锡水利公司须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桐城市政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冻结异议人无锡水利公司的银行存款407218元。经本院调查核实,无锡惠山排灌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工程价款结算说明,异议人无锡水利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桐城市政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为394915元。
上述事实有(2016)皖088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2017)皖0881执1203号执行裁定书、工程价款结算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异议人无锡水利公司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异议人无锡水利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桐城市政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为394915元,故异议人无锡水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成就,本院冻结异议人无锡水利公司的银行账户于法有据,故异议人无锡水利公司要求解除其银行账户冻结措施的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无锡水利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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