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053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溧阳市。 被申请人:**,女,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溧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东台市。 被申请人:***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9098366B,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江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