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5026号 申请人:***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9098366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65874R,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3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