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某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6978号 申请人:***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8909836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6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W3YLHX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顾 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