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460号
原告:张家港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张家港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