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无锡惠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惠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蠡口莫阳吸尘器装配厂、顾雪根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惠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惠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蠡口莫阳吸尘器装配厂、***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4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锡法鹅执字第019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惠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惠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上述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蠡口莫阳吸尘器装配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投资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无锡惠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泰公司)、无锡惠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盈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蠡口莫阳吸尘器装配厂(以下简称吸尘器装配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吸尘器装配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惠泰公司、惠盈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吸尘器装配厂、***支付货款961746.94元、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承担诉讼费用1171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惠泰公司、惠盈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吸尘器装配厂、***自行达和解协议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惠泰公司、惠盈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鹅商初字第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无锡惠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无锡惠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限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张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钱峰
本案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