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苏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1251宜兴市苏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怀仁玉龙飞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251号
原告:宜兴市苏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张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5778853G。
法定代表人:周晨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仁、黄亚芳,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金沙滩医药工业园区(玉龙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4MA0HAF4U9R。
法定代表人:宋建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苏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苏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热力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苏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宜兴市苏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宜兴市苏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伟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史俊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