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2财保189号
申请人: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杏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079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兴隆县天蓝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小河南村(河北兴隆经济开发区汇丰创意园商业4号楼12室168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9T2GJ6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兴隆县天蓝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隆县天蓝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