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858号
原告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9894146A。
法定代表人杨华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慧,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金敏,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1901J。
法定代表人阮现州。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3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X350MW超临界供热机组的工程施工协议》(以下简称金晖协议),该协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涉及的金晖协议纠纷移至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款主要为金晖协议,金晖协议的不动产所在地为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另根据原告主张,无法区分被告偿还款项在各合同项下具体金额,本院认为,即使合同涉及工程在专属管辖之外,也应在同一案件中处理,故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依法应移送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