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电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3266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栖山镇王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迪,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
法定代表人:杨华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亚勤,男,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国电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马家滩镇西三村。
法定代表人:韩华锋,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电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国电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电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电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马 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