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81民初3216号
申请人:***,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栖山镇王店村,身份证号320322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迪,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
法定代表人:杨华君,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及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存款共计1416145.73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康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5339********的账户及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存款共计1416145.7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燕
审判员 芮芳
审判员 闫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