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晓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晓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先驰(无锡)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147号
申请执行人:江***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震泽路,注册号×××82。
法定代表人:许琴,晓鑫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先驰(无锡)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香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58645856N。
法定代表人:谈倬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鑫公司)与被执行人先驰(无锡)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双方一致同意工程款以30万元结算。从2016年5月起,先驰公司于每月底前支付3万元给晓鑫公司直至付清。如先驰公司有一期逾期未付,晓鑫公司有权就余额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0元,由晓鑫公司承担。
三、若先驰公司未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晓鑫公司可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先驰公司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方力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先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其未能履行。本院遂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先驰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先驰公司无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公司经营场所为租赁性质。
另本院查明,2020年12月18日本院以(2020)苏0282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先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事实,有本院(2020)苏0282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282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东
审判员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