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412号
原告:江***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震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7423987J。
法定代表人:许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奇雄,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氿滨南路42号、44号和4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2005955X。
负责人:谢采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素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鑫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晓鑫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江***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793元,由晓鑫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大友
人民陪审员 张兴成
人民陪审员 潘 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卫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