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2211号
申请人江苏晓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震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7423987J。
法定代表人:许琴。
被申请人:江苏北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中山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346151754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晓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北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款7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卫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