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晓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晓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2执55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晓鑫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鑫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震泽路,组织机构代码72742398-7。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晓鑫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5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晓鑫公司120000元;本案诉讼费6350元由***负担。因***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晓鑫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浯泗渎117号、***二组房屋二套为农村住宅房,且已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鉴此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163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