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雨润喷泉喷滴灌有限公司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兰永商初字331号
原告金华市雨润喷泉喷滴灌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929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葛草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诸葛镇硕范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雨润喷泉喷滴灌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葛草堂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雨润喷泉喷滴灌有限公司逾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