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2民初275号
原告:***,女,汉族,1957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昭,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郴州市宜章县。
被告:宜章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745936911T。
法定代表人:吴青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宜章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以被告***、宜章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宜章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费用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宜章县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代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子颖
书 记 员 邓雪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