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9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南六街**。
法定代表人:胡英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杏媚,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庆莲,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源街**世纪嘉园****之二铺。
法定代表人:潘伯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盈汇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境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佛盈汇建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施工合同约定佛盈汇建公司延迟支付款项按照零利率计算利息,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二审判令佛盈汇建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没有任何依据。意境园林公司在2013年2月6日工程验收后一直未提交工程结算书,导致工程结算流程停滞,工程款总额无法确定,意境园林公司应对因此造成工程余款未能支付承担全部责任,二审认为是佛盈汇建公司拖欠工程余款长期未予支付,判令佛盈汇建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缺乏依据。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在2018年7月25日审定工程的结算金额后,意境园林公司从未向佛盈汇建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文件,二审判令佛盈汇建公司自2013年2月6日开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错误。综上,佛盈汇建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意境园林公司提交意见称,意境园林公司负责施工的案涉工程2013年2月6日已办理交(竣)工手续并移交给佛盈汇建公司使用,2013年7月29日,意境园林公司已向佛盈汇建公司提交了相关结算材料,意境园林公司在2014年12月3日已收到佛盈汇建公司签发的《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2013年7月29日开始至2018年5月4日,意境园林公司按照佛盈汇建公司要求,多次提供工程结算资料,佛盈汇建公司严重违约,变更工程部分审核单价问题,拖延三年多时间才完成意境园林公司上报金额只有76.26万元的变更项目的审核,佛盈汇建公司早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案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8.2条约定了延迟付款应当支付利息,而专用条款第78条支付条款约定零利率实为双方对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零利率的意思表示,二审判令佛盈汇建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合理有据。佛盈汇建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78.2条约定:“如果发包人延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当支付之日算至直到该笔延迟款项支付之日止。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涉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78条支付事项约定计算利息的利率:“另作约定:零利率。”佛盈汇建公司作为拟定施工合同条款一方,此条款应为双方对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零利率的意思表示。案涉工程2013年2月6日已取得交(竣)工验收证书,佛盈汇建公司自认工程已于2013年交付使用,结合佛盈汇建公司签发的《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等证据,二审认定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2月6日实际交付并无不当。佛盈汇建公司作为拟定合同一方,拖欠工程余款长期未予支付,按零利率计算延迟支付工程款项利息,有违公平诚信原则,二审判令佛盈汇建公司自2013年2月6日工程交付之日起向意境园林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亦无不当。
综上,佛盈汇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佛盈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李 芹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