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5011号之二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91995875。
法定代表人:卢志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源街**世纪嘉园****之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9997797D。
法定代表人:潘伯添。
担保人:佛山市南海庆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岸镇西岸新圩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152067。
法定代表人:黄永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粤0605民初250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佛山市南海庆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粤Y×××××的车辆、查封了被申请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封存于宫溪村的桃花芯六十棵。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支付租金且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佛山市南海庆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粤Y×××××的车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棵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