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6民初1758号
原告: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源街33号世纪嘉园5座101房之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9997797D。
法定代表人:潘伯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樊尚莹;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90WU517。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从2018年4月20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该保证金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EPC项目分包合同》及《EPC项目分包合同备忘录》,约定被告将重庆市江津区成瑜铁路物流枢纽朱杨港务区改扩建工程分包给原告,约定进场时间为2018年5月,按照原告实际汇入被告账户的人民币以及相关银行融资保函上的金额进行工程量发包,计算方法为工程量×6%保证金金额。双方签订《EPC项目分包合同》及《EPC项目分包合同备忘录》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4月19日支付被告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后不知何故,该工程项目被取消,被告无法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现由于被告无法将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且一直拒绝退还原告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EPC项目分包合同》及《EPC项目分包合同备忘录》,约定甲方将重庆市江津区成瑜铁路物流枢纽朱杨港务区改扩建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总工程量100亿元,其中第一期工程总造价30亿元;进场时间为2018年5月。合同第四条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约定“1、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现保)按6%计算,总额人民币陆仟万元,乙方签约后于当日内先向甲方对公账户付款一仟万整。2、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名称: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宝塔支行;开户账号:8201000000299****。3、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EPC工程在每项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该项工程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EPC项目分包合同备忘录》,约定甲方同意履约保证金分二次支付,第一次在2018年4月17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转账1000万元;第二次在2018年5月底前向甲方提交银行融资性保函。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通过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8201000000299****账户支付2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后,原告至今未进场施工。
审理中,原告陈述该工程至今未立项,案涉项目已搁浅。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起诉后,本院通过EMS向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被告于2021年2月26签收。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EPC项目分包合同》及《EPC项目分包合同备忘录》,约定被告将案涉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被告后,按合同约定应于2018年5月进场施工,但至今未仍进场施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原告请求解除案涉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21年2月26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案涉合同于2021年2月26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及时退还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其逾期退还,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2月公布的LPR贷款标准,从2021年2月27日起计算至该保证金付清为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
二、被告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2月公布的LPR贷款利率标准,从2021年2月27日起计算至该保证金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44元,减半收取12322元,由被告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肖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