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南海区樵盛苗圃场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028号
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8号华亚金融中心101铺、2701-2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4578473R。
负责人:林萧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枫,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芷菁,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樵盛苗圃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沙利围螺岗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L4564016XH。
经营者:莫宝玲。
被申请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源街33号世纪嘉园5座101房之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9997797D。
法定代表人:潘伯添。
被申请人:梁伟勤,女,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梁伟文,女,汉族,1966年7月3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潘伯添,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莫宝玲,女,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樵盛苗圃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梁伟勤、梁伟文、潘伯添、莫宝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6229号],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樵盛苗圃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梁伟勤、梁伟文、潘伯添、莫宝玲的银行存款16922311.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樵盛苗圃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梁伟勤、梁伟文、潘伯添、莫宝玲的银行存款16922311.8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军耀
审判员  李咏梅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