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伯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16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2022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2,32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税务、工商登记、民政、社保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所在地核查财产线索,经回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2022年5月2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且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6月6日,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012,32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恢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晓晶
审 判 员 刘云龙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源敏
书 记 员 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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