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37252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碧滢,广东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广东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潘伯添,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源街33号世纪嘉园5座101房之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9997797D。
法定代表人:潘伯添。
被告:龙门汇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龙华镇沙迳双东焕记村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45645496643。
法定代表人:***。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潼,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潘伯添、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龙门汇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44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阮惠雄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郑冰倩
书 记 员 何晖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