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19106号
原告: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
法定代表人:潘伯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尚莹,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淋,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林萧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朝,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彤,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和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被扣划的360万元。2.被告以36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原告在被告处的贷款利率(年利率7%)计算利息763000元(暂计至2021年6月23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和4月17日分别向被告借款1500万元和500万元。
2018年6月29日,被告未经原告及佛山市旺长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将原告专用账户(9300××××3077)内的360万元予以扣划,用于归还佛山市多嘉贸易有限公司在被告处的贷款。
被告答辩称:截至2018年6月28日,佛山市多嘉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答辩人贷款余额1400余万元,原告及佛山市旺长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伟勤为担保人。经答辩人与梁伟勤协商,由梁伟勤为原告以答辩人为户名在答辩人处开设对公存款账户,并于次日通过佛山市旺长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该账户转款950万元,其中360万元用于归还佛山市多嘉贸易有限公司欠款。扣划后,各方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对公保证金开户通知书、对公存款账户开户申请表、特种转账凭证、对账单、关于转入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账户950万元的情况说明、借款合同、(2019)粤0604民初21564号答辩状、律师函等证据。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原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佛山市旺长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最高保证合同、支付委托书等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6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申请开立了9300××××3077活期保证金存款账户,户名为广东南粤银行。
2018年6月29日,佛山市旺长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该账户转款950万元。同日,该账户以“保证金转出”原因向原告的9300××××3500账户转款590万元;以“归还多嘉贸易贷款”原因向9300××××0039账户转款360万元。
另查明:原告成立于2003年,于2016年4月29日其法定代表人由潘伯添变更为梁伟勤,又于2018年9月17日法定代表人由梁伟勤变更为潘伯添。佛山市旺长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伟勤。梁伟勤为佛山市多嘉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借款债务的保证人。
本院认为:本案为储蓄合同纠纷。
原告在被告处开立9300××××3077活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原告依据该账户金额对被告享有债权。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于2018年6月29日从该账款内扣划360万元用于归还佛山市多嘉贸易有限公司的欠款,应承担向原告返回该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扣款已经原告法定代表人梁伟勤同意,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再者,原告作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于股东的法人财产权。如原告所陈属实,与梁伟勤协商用原告的财产用于归还梁伟勤的个人债务,也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超越了梁伟勤的代表权限,合同无效。因此,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占用原告资金,应按同期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活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3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以360万元为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52元,由原告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2元,被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20000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明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石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