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425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源街33号世纪嘉园5座101房之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49997797D。
法定代表人:潘伯添,经理。
被执行人: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90WU517。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16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 012 32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黄冈和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财产线索提供。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暂不能继续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2021年11月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11月7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 012 32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42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 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徐源敏
书 记 员 郭昱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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