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16229号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8号华亚金融中心101铺、2701-2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4578473R。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职员。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樵盛苗圃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
被告: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女,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述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樵盛苗圃场(以下简称樵盛苗圃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境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5998904.62元及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逾期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7日尚欠利息93714.71元、罚息825225.24元、逾期复利4467.28元,此后以本金15998904.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的罚息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3714.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罗湖区××路××村××房(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座××室、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座××房、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房三处房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8号、粤房地证字第C××9号、粤房地证字第C××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市区××路××号首层11号铺(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2××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原告对被告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首层P3号(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六被告共同辩称,被告贷款逾期事出有因,原、被告双方在贷款到期前曾就贷款续期进行磋商并已达成共识,后因意境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另案纠纷导致贷款续期被搁置,对借款本金金额无异议,但南粤银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总和过高,应予调整,被答辩人违法扣划答辩人的银行存款才承担年利率7%的违约责任,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利息、罚息、复利之总和超过24%的违约责任系显失公平,应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乘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另恳请被答辩人能考虑疫情影响因素及响应国家倡导的“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政策,采取纾困措施,给予答辩人续贷支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被告围绕抗辩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合同约定:2017年6月28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樵盛苗圃场订立八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樵盛苗圃场出借贷款本金合计36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年;2018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樵盛苗圃场订立五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樵盛苗圃场出借贷款本金合计3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17日;2018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樵盛苗圃场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樵盛苗圃场出借贷款本金合计9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上述贷款均约定利率为固定年利率7%,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最后一次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宣布已发放的全部贷款立即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二、履约情况:2017年6月29日至30日、2018年4月18日、2018年6月29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樵盛苗圃场发放贷款共14笔,合计160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樵盛苗圃场未能清偿。2020年6月19日,六位被告与原告签订八份《借款展期协议》,将2017年6月28日至30日期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应的八笔贷款共360万元的贷款到期日展期至2021年6月22日。到期后,被告樵盛苗圃场亦未能清偿。
三、欠款情况:截止至2021年12月7日,被告樵盛苗圃场尚欠借款本金15998904.62元、利息93714.71元、罚息825225.24元、逾期复利4467.28元。
四、抵押责任: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1),被告***提供其名下表1财产为涉案债务进行抵押担保,双方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1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限额为1600万元,担保期间为2018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6日,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
表1:
房产
证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0076××
0028XXivstyle='text-align:center'>
房产
证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0076××
0028XXivstyle='te
房产
证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0076××
0028XX-align:center'>
房产
证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0076××
0028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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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证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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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证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0076××
0028XX
-align:center'>
房产
证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0076××
0028XX
原告与被告意境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2),被告意境公司提供其名下表2财产为涉案债务进行抵押担保,双方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2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限额为1600万元,担保期间为2018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6日,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
表2:
房产
证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X
01001XX
0023XX
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3),被告***提供其名下表3财产为涉案债务进行抵押担保,双方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3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限额为1153.62万元,担保期间为2017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5日,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
表3:
房产
证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X
C5240XX
0027XX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
C5914XX
0027XX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
C5914XX
0027XX
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4),被告***提供其名下表4财产为涉案债务进行抵押担保,双方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4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限额为163.52万元,担保期间为2017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5日,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
表4:
房产
证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XX
0939XX
0092XX
抵押合同1-4均约定无论涉案债务是否有其他担保,原告均有权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
五、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意境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1)、与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2),保证合同1、2均约定同意为被告樵盛苗圃场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限额为16000000元,担保期间为2018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6日,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无论涉案债务有无其他担保,原告均有权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
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3)、与被告意境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4),保证合同3、4均约定同意为被告樵盛苗圃场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担保主债权的最高限额为14200000元,担保期间为2017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5日,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无论涉案债务有无其他担保,原告均有权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
六、其他情况。被告樵盛苗圃场为个体工商户,被告***为被告樵盛苗圃场的经营者。
本院认为:案涉贷款已经到期,被告樵盛苗圃场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樵盛苗圃场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抵押。被告***、意境公司提供其作为权利人的房产为案涉债务进行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有效成立。在被告樵盛苗圃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对上述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保证责任。被告意境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被告樵盛苗圃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保证合同1-4和抵押合同1-4的约定,原告有权决定担保责任实现的顺位。
关于被告***的责任。被告樵盛苗圃场的主体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被告***系经营者,依法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樵盛苗圃场的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樵盛苗圃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5998904.62元、利息93714.71元、罚息825225.24元、逾期复利4467.28元(暂计至2021年12月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再上浮50%计算);
二、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樵盛苗圃场、***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有权对被告***、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表1至表4的不动产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意境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樵盛苗圃场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3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334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樵盛苗圃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