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3民初668号
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工业园区(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0708055250。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经济开发区黄家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419539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与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1.0元,减半收取计885.5元,保全费970元,共计1855.5元,由原告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内丘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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