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4民初8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饶阳县东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留楚乡北留吾村西28号。
法定代表人:耿俊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梅,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黄家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饶阳县东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冀1124民初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万元。原告饶阳县东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饶阳县东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