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4民初82号之一
原告:饶阳县东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留楚乡北留吾村西28号。
法定代表人:耿俊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海梅,河北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黄家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饶阳县东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饶阳县东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饶阳县东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9元,保全费3070元,共计7449元,由原告饶阳县东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