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4民初284号
原告:北京恒运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3号楼23层2707。
法定代表人:石汝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黄家屯。
法定代表人:张会芬。
被告:***,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北京恒运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恒运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运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利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晗
书 记 员 张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