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恒运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4民初284号

原告:北京恒运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3号楼23层2707。

法定代表人:石汝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黄家屯。

法定代表人:张会芬。

被告:***,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北京恒运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恒运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运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利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晗

书 记 员 张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