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三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与武汉市三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9123号
原告: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19楼。
负责人:王爱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三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男福星医药园4栋6层08号。
法定代表人:姜浸韦。
原告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武汉市三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武汉市三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撤回对武汉市三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龚俊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杜丽云
书记员刘晓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