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55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三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关南福星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姜浸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旗,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辉,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大有中城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大道**湖南供销大厦**/div>
负责人:孙鹤,经理。
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北京大有中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贤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董事长。
一审被告:湖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二段**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陆术华。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三和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三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大有中城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有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大有中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有公司)、湖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旅游局信息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3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汉三和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二审认定武汉三和公司负有向湖南大有公司交付源代码的义务没有依据。2、二审法院认定合同关于长沙艾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一系列义务没有实际履行,其后果应由武汉三和公司承担,没有依据。3、二审认定武汉三和公司违约不符合实际情况。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三和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涂晓辉
审 判 员 王典良
审 判 员 欧阳卓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陈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