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冶市雷山温泉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281执128-5号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陈贵街。
法定代表人江隆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冶市雷山温泉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雷山风景区(管理处内)。
法定代表人柯尊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雷山温泉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鄂0281执1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