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81执恢46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陈贵镇陈贵街。
法定代表人:江隆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00元。
1、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期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3月17日起,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的位于大冶市房屋一套(不动产证号:01-××号,建筑面积为:134.52平方米),该房产经过拍卖、变卖均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该房屋的查封,发还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281执恢4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裕春
审判员  郭 刚
审判员  金敏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