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联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2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陈贵街。
法定代表人:江隆贵,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冶市联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陈贵纺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迪富,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联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281执2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皮雨生
审判员  郭 刚
审判员  罗 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