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京联汇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81民初5487号 原告:湖北京联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111号北斗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大道84号十里铺小区20栋2**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39号。 法定代表人:江隆柏,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京联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8月13日通知原告湖北京联汇科技有限公司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10379元,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 洋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