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三水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6民终6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1952年10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免予收取。”
上诉人****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请求是:一、一审应该认定事实。**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被他人故意伤害致四级伤残,之所以确认劳动关系,就是为了申请工伤。二、一审适用法律法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很显然,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了,但是没能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保障的话,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应认定为工伤,显然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并非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与上述司法解释有冲突,应该以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依法认定。否则,就是变相肯定绿景公司的种种违法行为。综上所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针对**的上诉,绿景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事发时,**已达到退休年龄,其与绿景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的陈述,其系在2016年8月15日第一天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事发时,**的年龄已达到64周岁,已达到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同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已确认其已享受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劳动保障所发放的年满60周岁中央补贴每月70元的养老保险金。故**与绿景公司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已经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绿景公司赔偿损失。实际上,**与绿景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已在2016年12月7日以绿景公司、案外人***为被告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6)粤0607民初4861号],要求案外人***以及绿景公司赔偿其损失882534.7元。**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绿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证明其已明确其与绿景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在该案中,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亦非因**适用法律关系错误为由驳回**要求绿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由此可见,**系为了达到因同一事故获得多次赔偿的目的,再次以绿景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的诉讼。实际上,从**以绿景公司为被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可看出,**与绿景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三、**主张其为本案适格主体实属适用法律错误,不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认为其为本案适格主体,实属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解决的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进行工伤认定方面的意见,而非解决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故**主张其为本案适格主体实属适用法律错误,对其诉请应不予支持。
上诉人**、被上诉人绿景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举证及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双方的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认定。
**上诉主张其与绿景公司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而并非是劳务关系。对此,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退休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劳动者劳动权的终止。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已经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上诉人**开始在绿景公司承包的三水区大塘镇塘西线及清龙线绿化养护项目的塘西线路段从事绿化养护工作时,已经超过63周岁,达到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故原审判决认定**与绿景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川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钟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伍倩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