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8610号之一
原告:***,女,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林,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婉盈,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百安路上村段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81669119。
法定代表人:冯炳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书辛,广东瑞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德全,广东瑞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6688649413G。
法定代表人:谭灿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彪,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灿城,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峰,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伊子,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邦涛,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鉴江区北京路远航花园C幢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5517375435。
法定代表人:杨恒宇。
被告章邦涛、第三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骏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邦涛、第三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捷,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姚灿城、章邦涛、第三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姚灿城、章邦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姚灿城、章邦涛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姚灿城、章邦涛的起诉。
审判员 欧阳佩仪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