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漳浦县赤湖鸿辉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1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浦县赤湖鸿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谭灿荣。
原审被告:***,住***。
原审第三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鉴江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漳浦县赤湖鸿辉石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原审第三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住所地为汕头市××区××直××房,该地址不在佛山市顺德区行政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公用事业管理局、***的住所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