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12执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建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严晓宁。
南通建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南通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南通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65687.33元等,南通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南通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垫的诉讼费、保全费1127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976961.33元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3月27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59554元,扣除执行费12170元后,余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停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3日的限制消费令;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不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也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247384元及执行费12170元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