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12执39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建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9651847XN,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如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330939766F,住所地南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
南通建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南通如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612民初4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南通如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南通建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及利息397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均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85099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3月3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F×××××金杯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间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查封申请,未书面申请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查封手续导致查封效力灭失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本院已去函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村委会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4日的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执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执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