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建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南通建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南通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612民初5910号 原告:南通建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江苏省如东第一职业教育中心校1#实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启动区北区(闵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建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威公司)与被告南通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楚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检测费用1209775.05元(含逾期付款利息,按年息9%从2013年6月30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事实和理由:原告曾为被告的工程进行检测,但被告无视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责任,拒收原告开具的财务发票,也不支付原告检测费用。原告索款无着,遂诉来本院要求处理。 楚越公司未予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30日,楚越公司(作为甲方)与建威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工程试验检测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的南通雍熈府邸工程由乙方负责检测;检测内容包括基础检测、土工等市政检测、见证取样材料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检测、建筑节��系统现场检测等十四项内容;试验费用按省建设厅与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苏价服[2001]113号)及南通节能收费标准的0.8收取检测费用,管桩检测按照实际堆载量计算检测费用,复合地基按照单根见基础检测报价单;每半年结算检测费,余款待工程结束后付清,检测报告发放完毕,基础检测基础验收后就付清。在合同附件《雍熈府邸项目桩基础检测报价表》中约定静载水泥搅拌桩检测费2000元/根,静载管桩检测费36元/根、低应变管桩检测费25元/根。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其他事项一并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后,建威公司与楚越公司因故未能结算。2016年2月2日,建威公司将22页检测费用明细表交给楚越公司工程部经理***,该表最后一页汇总注明:“2012年11月-2013年底土建检测费180095元,2014年1月-2014年12月25日土建检测费74990元,合计255085(元),8折优惠价为204068元,桩���检测费693521元,合计检测费为897589元。”***在该内容下部签署意见:“1-22页已确认检测项目。”同月23日,楚越公司总经理***在***签字下方签署说明:“***系我公司工程部经理,根据公司规定,工程方面的事宜,由***负责。”此后,楚越公司未能向建威公司给付检测费用,建威即诉来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建威公司与楚越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签订的工程试验检测合同中约定建威公司应楚越公司要求为南通雍熈府邸工程提供检测服务,楚越公司给付检测费用,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履行后,楚越公司工程部经理***在2016年2月2日确认建威公司完成了相应的检测项目,故楚越公司应当向建威公司支付相应检测费用897589元。因楚越公司在确认建威公司完成检测���目后未及时付款,应当从2016年2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给付上述检测费用逾期付款利息,建威公司主张支付到2017年8月31日,本院照准。据此本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为68098.33元。楚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针对建威公司诉讼请求提出质证、抗辩意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通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通建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897589元,逾期付款利息68098.33元,合计965687.33元。 二、驳回南通建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44元,由南通建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1570元,南通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74元。(南通建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南通建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88元(汇款账户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